除着各大高校紛紛畢業,春招已進入尾聲,你拿到心儀的offer了嗎?目前正值就業簽約的高峰期,這些實用簽約知識你一定要知道!勞動合同需要具備哪些條款?試用期時長有什麼具體規定?約定末位淘汰的績效考核制度是否合理?
1、勞動合同要具備哪些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處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号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假安排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注意: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試用期約定不當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滿既不能多次約定,也不能延長。
(1)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采用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2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
(2)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見習期
見習期通常為1年。
3、不該約定卻約定試用期
(1)勞動合同期限小于3個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期滿續簽合同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實行見習期用工管理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意:違反法律規定的試用期約定無效,如勞動者已實際履行的,超出部分無效,用人單位不僅要補足試用期間待遇差距,還應以勞動者試用期滿工資為标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期限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不繳納社保費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屬無效約定。用人單位不僅要承擔補繳的責任,而且一旦發生工傷,本應由社保基金支付的款項也将由用人單位承擔。
(2)類似還有向勞動者支付社會保險補貼的約定,也屬無效。如勞動者已實際領取該款項,應退還用人單位,雙方再按各自繳費比例共同補繳。
5、約定末位淘汰制
(1)績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勞動者并非一定是不勝任工作的。即使是不勝任工作,根據法律規定也應當是為其提供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2)如果仍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需支付經濟補償。
6、定額約定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對加班工資進行定額約定,是對法律規定的加班工資核算方式的違背。
符合法律規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公式為:
月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1.75天÷8小時×加班小時數
工作日安排延長工作時間
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工作且又不能安排補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
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7、損失賠償不分責任
(1)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承擔産品瑕疵賠償責任的,恬無效約定。
(2)如果勞動者是在單位的指導管理下提供正常勞動,無違反勞動紀律或工作規則的行為,即是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8、損失賠償數額過高
(1)經濟損失的賠償或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位不超過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剩餘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标準的,按最低工資标準支付。
(2)超出該數額标準的賠償約定當屬無效。
9、有效勞動合同的4個常見問題
(1)單位在我工作一段時間後,根據我的表現決定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嗎?
答:不可以!按照規定,從用工之日起就應該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最晚也應該在用工之日起1個月内簽合同,就算有試用期也要簽合同。
(2)試用期工資應該怎麼算?
答:試用期期間工資不能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也不能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同時,也不能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3)有勞動關系但沒及時簽訂,是不是隻能自認倒黴?
答:按照規定,如果工作滿1年,單位應支付雙倍工資并補簽合同。如果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合同,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工作滿6個月要補償1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要補償半個月工資。
如果工作1年以上,除了要付雙倍工資,單位還要視為從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4)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嗎?
答:不是。是否約定試用期,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情況協商,也可以不約定。沒有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其成立與生效。